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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德學校家長教師會會章
(一) 會名 : 本會定名為“興德學校家長教師會”英文名稱為 “HING TAK SCHOOL PARENTS AND TEACHERS ASSOCIATION” (HTSPTA)。
(二) 會址 : 本會的會址是屯門慶平路一號興德學校。
(三) 宗旨 : 本會的宗旨是
1. 促進學校與家庭之間的緊密聯繫;以及培養家長與教師及各位家長之間的友好關係。
2. 討論共同關心的事宜,以及合力改善學生的福利。
(四) 會員 :

(1) 下列人士自動成為本會會員
i. 所有本校現有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
ii. 本校現任校長及教師。
(2) 各會員有權選舉委員及被選為委員,以及在有權出席的會議中享有投票權。
(3) 各會員有履行遵守會章各項規則、依從會議的決定以及繳交會員年費的義務。
(4) 會員在申請為本會會員時,須繳交會員年費港幣三十元,及其後須於每個學年開始時(九月),繳交會員年費。
(5) 除(4)項列明的費用外,會員並無義務再向本會提供金錢資助。而任何會員均可自願捐款予本會。
(6) 本會不會退還所有已繳交的會費及捐款。

(五) 組織 : (1) 本會由「會員大會」和一個「常務委員會」組成。
(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的所有會務均由「常務委員會」處理。
(3) 「全體會員大會」由「常務委員會」召開,該委員會可召開「周年全體會員大會」或「特別全體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應舉行一次。會上,主席須就本會的一般會務及財政狀況作出報告;並須每兩年舉行選舉,以選出下一屆的「常務委員會」理事。
(5) 在接獲最少百分之二十會員提出列明討論某項某些事宜的書面要求後,亦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通知信須於開會前七天送交各會員。
(6) 所有「會員大會」的法定出席人數為會員人數的百分之十五。如人數不足而流會,須於十四天內再召開,仍須七天前以書面通知全體會員,以出席人數為法定有效人數。
(7) 「常務委員會」由二十三名委員組成,其中十三名為家長會員,六名來自教師會員及四名當然會員,包括校長和主任。
(8) 所有「常務委員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一的委員出席,才可生效。
(9) 新、舊「常務委員會」應於「周年會員大會」之後,盡快聯合舉行首次會議,及應選出以下的理事:
i. 主席--一名(家長委員)
ii. 副主席--兩名(家長委員)
iii. 秘書--兩名(家長委員一名,教師委員一名)
iv. 司庫--兩名(家長委員一名,教師委員一名)
v. 康樂--三名(家長委員兩名,教師委員一名)
vi. 聯絡--三名(家長委員兩名,教師委員一名)
vii. 宣傳--三名(家長委員兩名,教師委員一名)
viii. 總務--三名(家長委員兩名,教師委員一名)

(10) 「常務委員會」各委員之職責:

理 事

職 責

主 席

審批會議議程;負責召集及主持有關會議;監督決議的執行;簽署會議紀錄;定期向委員及會員作出工作報告。

副 主 席

協助主席處理會務;當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代理主席的職務;主席及副主席均缺席時,由出席會議之常務委員會委員推選一人出任臨時主席。

秘 書

負責本會之文件紀錄;將經主席審批之會議議程及會議文件分發予所有委員;發佈會議通告;撰寫會議紀錄;負責會員之登記工作;保管文件及會員冊錄。本會印章由學校委員保管,並存放於本校。

司 庫

管理一切收支賬目;審查財政收支紀錄;於周年大會前提交本年度財政預算及財政報告;核算本會全年收支賬項。

康 樂

負責策劃及推行本會的教育及康樂活動;關注會員福利事宜。

聯 絡

負責組織及拓展家長網絡;聯絡會員參加本會之活動及會議;為會員爭取福利;協助秘書處理會籍事務工作。

宣 傳

負責確立家長教師會的形象;宣傳及推廣本會之活動;製作家長通訊。

總 務

負責執行委員會的各項事工。

(11) 常務委員會的選舉方式由常務委員會安排,細則可參照附件(一)。
(12) 除當然委員外,各委員的任期均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13) 在年中家長委員出現空缺時,除主席、司庫和秘書職位由常務委員會 委員互相推選外,其他職位則由「常務委員會」邀請家長會員加入,以填補該空缺;在年中教師委員出現空缺時,則由校長作出委任,再經「常務委員會」確認。

(14) 「常務委員會」有權為任何特定的目的,增選委員擔任顧問。
(15) 在同一屆任期內,同一家庭不可以有兩名成員出任「常務委員會」的委員。
(16) 在上述的所有會議中,若雙方的票數相同而並無一方取得較高票數,則主席可以投決定性一票。
(17) 常務委員會的所有工作人員均為義務人員。

(六) 財政 : (1) 本會可將本會的款項用於發展會務和支付會務各項開支。
(2) 司庫須於「常務委員會」的會議中,報告本會的財政狀況。
(3) 「常務委員會」有權酌情決定從本會的款項中,撥出某些數目予學校,以供校方設立獎學金、獎項或其他用途,以獎勵值得嘉許的學生。
(4) 「常務委員會」應將本會所收到的全部款項,存放在家長教師會的指定銀行戶口內。提取本會款項的所有支票及儲蓄戶口均須由家教會的主席、秘書及司庫三人中任何兩人簽署,方屬生效。
(5) 本會如有欠債,則「常務委員會」的委員須負上責任。
(七) 核數 : 「全體委員大會」須選出一名義務核數師,負責每年最少查核本會的帳目一次。
(八) 修改會章 / 解散家長教師會 : (1) 會章的任何修訂均須經由出席「周年全體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二大多數會員通過。
(2) 如遇有本會解散,有關的決定須獲出席「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二大多數會員贊同。若有任何餘下的資產,應按與會各會員的議決,捐贈學校或本港的慈善團體等作有意義的用途。
(九)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 : (1) 本校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須按法團校董會章則及教育局相關條例產生。
(2) 選舉細則可參照附件(二)。
(3) 有關選舉章則須經會員大會通過,如有修訂須由常務委員會出席常委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方可生效。
(4) 家長校董有權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但並無投票權。
附件 :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