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選舉 |
| (甲) 興德學校法團校董會之校友校董暨興德學校校友會主席選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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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必須由全體校友會已年滿十八歲之會員,以一人一票的方式選出,並以最高得票者當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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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學校所有校友會會員(須年滿十八歲會員)均符合資格投票,所有合資格投票的人士都享有同等的投票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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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如候選人數目相等於或少於空缺數目,則候選人將自動當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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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提名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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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選舉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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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會委派主席或一名幹事為選舉主任,監察有關提名、分發選票及點票工作。但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校友校董暨校友會執行委員會主席的候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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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提名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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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期限十四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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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提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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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本會的校友會會員(須年滿十八歲會員)可提名本人或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然而每一位校友會會員只可提名一名候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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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每一名候選人必須有一位校友會會員作為和議人簽署,才能正式成為合資格的候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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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候選人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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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興德學校校友會會員,及年滿十八歲者。若已年滿七十歲的候選人,必須出示有效的醫生証明書,以証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
| (乙) 執行委員會選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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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執行委員會主席必須由全體校友會已年滿十八歲之會員,以一人一票的方式選出,並以最高得票者當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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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執行委員會主席當選後,可以自行組織及提名執行委員會成員;並接受其他會員提名合資格會員供主席參與遴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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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全體執行委員會成員名單,須由選舉委員會確認後,才可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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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執行委員會應於會員大會舉行之前一個月,須向全體會員發出執行委員會選舉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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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選舉方式由當屆執行委員會或改選工作小組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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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舊任執行委員會應於新任執行委員會選出後一個月內完成所有職務之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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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選舉執行委員會之候選人提名單,不能採用授權書方式提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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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會員可授權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會議及投票,在會議前須審核有效授權書。 |
| (丙) 選舉其他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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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選舉校友會主席及校友校董時,不能採用授權人方式投票,投票人必須親身出席會員大會,投票方可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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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如會員大會人數不足而流會,須於十四天內再召開,仍須十四天前以書面通知全體會員,以出席人數為法定有效人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