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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德學校校友會會章

第一章 總則
(一)
定名:

本會定名為 "興德學校校友會"

英文名稱為 "HING TAK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註冊號碼:CP/LIC/SO/19/29387

(二) 宗旨及目的
(一) 宗旨:
聯絡校友、增進友誼及加強與母校的聯繫。
(二) 目的:
1. 聯絡及增進各屆校友的友誼。
2. 為母校獻力及關心學校的發展。
3. 舉辦各種文化、康樂及聯誼活動予會員。

第二章 會員
(一) 資格: 凡曾在公立興德學校或興德學校就讀過、或已畢業的校友,並已向本會註冊者均為本會會員。
(二) 會費: 1. 年齡未滿十八歲的校友暫獲豁免會費。惟滿十八歲後須按章繳付會費。
2. 年滿十八歲的校友,永久會費五十元正,並在註冊入會時一次過繳交。
(三) 權利: 每名年滿十八歲的會員均享有選舉權、被選權及在有權出席的會議中享有投票權。
(四) 義務: 會員有義務履行、遵守本會之會章,服從會議的決定及繳交會費。
(五) 退會: 必須以書面向執行委員會申請退會,惟一切已繳交的會費及其他費用一概不會獲退回。

第三章 組織
本會組織分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
(一) 會員大會
1. 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2. 每年十一月底前由執行委員會召開會議,決定召開周年會員大會日期。
3. 會議要點
a. 檢討及通過執行委員會之週年會務及財政報告。
b. 按執行委員會任期進行改選或補選。
c. 討論、釐訂及決定會務的未來方針。
d. 通過或修改會章。
4. 如有需要,執行委員會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或由當屆百分之二十會員 聯名書面要求主席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而大會需要在14至28天內舉行。
(二) 執行委員會:
1. 由會員大會通過執行委員會成員名單。
2. 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所有會務均由執行委員會處理及決定。
3. 執行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之決議案及辦理本會日常一切會務,向會 員大會提出建議,規劃本會之未來發展。
4. 成員
a. 執行委員會由15人組成。
b. 執行委員會職位全為義務性質,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c. 若執行委員會成員出缺,則執行委員會有權補選,並交會員大會通過, 任期至該屆執行委員會之餘下任期為止。
d. 執行委員會得聘任本會註冊校友、興德學校現任校長及退休教師為名譽會長,亦可聘任熱心本會會務之社會人仕任名譽顧問,任期三年,可連任。
5. 職權
主 席: 由一人出任,代表本會與外界聯絡,主理一切會務,主持會 議及指導轄下工作小組,並同時必須擔任興德學校法團校董會之校友校董職位。
副主席: 由兩人出任。設第一及第二副主席協助主席辦理會務。如遇 主席缺席、請假或離職時,代理其職務。
秘 書: 由一人出任。主理往來書信文件,會議紀錄及保存各類檔案、印章。
 
財 政: 由一人出任。負責紀錄各項收支賬項、處理現金往來及銀行 戶口結存。於每次執行委員會議中作出報告,並向會員大會遞交報告、年結。
司 庫: 由一人出任。負責審核財政工作。
 
聯 誼: 由三人出任。主理聯絡及康樂事宜。
總 務: 由一人出任。總理一切庶務及會員登記事宜。
執行委員會委員: 由五人出任,協助執行會務。
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可提供意見、指導及協助本會推進會務。惟無選舉權、被選舉動議權、表決權或罷免權。

第四章 會議
(一) 會員大會
由執行委員會主席負責召開。須於會期十四天前以書面通知全體會員。以會員人數百分之十五為法定有效人數。如人數不足而流會,須於十四天內再召開,仍須十四天前以書面通知全體會員,以出席人數為法定有效人數。
(二) 執行委員會
於每年最少召開會議二次。可隨時加開臨時會議,主席須於七天前以書面通知各執行委員會成員。以半數執行委員出席為合法人數。
(三) 所有會議議案,均需獲過半數出席者通過,方能列作決議。如遇正副主席均缺席時,得由半數或以上出席者通過推選一位執行委員為臨時主席主持該次會議。

第五章 財政
(一) 在執行委員會及會員大會舉行會議時,財政需負責報告當時之財政狀況。
(二) 本會財政年度由每年九月一日起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三) 本會之會費及其他收入均須簽發收據,及儲放於執行委員會指定之銀行戶口。銀行戶口須由主席、兩位副主席及財政中,其中以主席必簽,加其中一人聯署方簽署方能生效。
(四) 本會之會款 (包括會費及捐款) 只限用於經執行委員會議決之會務,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第六章 選舉
(甲) 興德學校法團校董會之校友校董暨興德學校校友會主席選舉
1. 必須由全體校友會已年滿十八歲之會員,以一人一票的方式選出,並以最高得票者當選。
2. 學校所有校友會會員(須年滿十八歲會員)均符合資格投票,所有合資格投票的人士都享有同等的投票權。
3. 如候選人數目相等於或少於空缺數目,則候選人將自動當選。
4. 提名程序:
(一) 選舉主任
由本會委派主席或一名幹事為選舉主任,監察有關提名、分發選票及點票工作。但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校友校董暨校友會執行委員會主席的候選人。
(二) 提名期限
提名期限十四天。
(三) 提名
(i) 本會的校友會會員(須年滿十八歲會員)可提名本人或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然而每一位校友會會員只可提名一名候選人。
(ii) 每一名候選人必須有一位校友會會員作為和議人簽署,才能正式成為合資格的候選人。
(四) 候選人資格
凡是興德學校校友會會員,及年滿十八歲者。若已年滿七十歲的候選人,必須出示有效的醫生証明書,以証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乙) 執行委員會選舉
1. 執行委員會主席必須由全體校友會已年滿十八歲之會員,以一人一票的方式選出,並以最高得票者當選。
2. 執行委員會主席當選後,可以自行組織及提名執行委員會成員;並接受其他會員提名合資格會員供主席參與遴選。
3. 全體執行委員會成員名單,須由選舉委員會確認後,才可生效。
4. 執行委員會應於會員大會舉行之前一個月,須向全體會員發出執行委員會選舉指引。
5. 選舉方式由當屆執行委員會或改選工作小組安排。
6. 舊任執行委員會應於新任執行委員會選出後一個月內完成所有職務之移交。
7. 選舉執行委員會之候選人提名單,不能採用授權書方式提名。
8. 會員可授權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會議及投票,在會議前須審核有效授權書。
(丙) 選舉其他附則
1. 選舉校友會主席及校友校董時,不能採用授權人方式投票,投票人必須親身出席會員大會,投票方可有效。
2. 如會員大會人數不足而流會,須於十四天內再召開,仍須十四天前以書面通知全體會員,以出席人數為法定有效人數。

第七章 附則
(一) 本會會章之訂定及修改,均由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決議通過生效。
(二) 委員或會員如有觸犯下列之一者,執行委員會得向其警告或開除其會籍,並須三分之二執行委員通過。
1. 違反本會之章程或決議者;
2. 冒用本會之名義而致損壞本會名譽者;
(三) 執行委員會主席為當然興德學校法團校董會之校友校董,若不能或不願意擔任其中一項職位時,可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中通過罷免其職位,再另選他人擔任。
(四) 本會如需解散,應由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決定,並須全體會員人數的三分之二贊成,方得宣佈解散。會款如有盈餘,概撥贈予興德學校,作為學校教育發展用途。